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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任教年資抵免教育實習(偏遠)

依據:師資培育法(以下檢稱本法)第22條及教育部師資培育之大學及教育實習機構辦理教育實習辦法第21條辦理。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二十六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後,通過教師資格考試且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聘任之代理教師,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得抵免修習教育實習,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該類科教師證書:

(1)通過教師資格考試後七年內於偏遠地區之學校任教二學年以上或每年連續任教三個月以上累計滿二年。但其年資累計以同一師資類科為限。

(2)經評定成績及格。

三、申請以其任教年資抵免教育實習者,於任教年資至第4學期開學前(9月或3月)填具本校偏遠地區學校任教年資抵免教育實習申請表及檢附相關文件向本中心申請抵免教育實習,抵免實習任教期間不得採計任教年資,另需支付4學分輔導費。

四、前項之申請經本中心審查通過後,將安排輔導老師至服務學校共同辦理教學演示評量(上學期12月/下學期6月),教學演示評量通過者本中心發給教學演示及格證明,並於任教滿2年發給同意抵免教育實習證明,並造具名冊,送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發給教師證書。

五、申請任教年資抵免教育實習流程圖:

流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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