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1學期以任教年資抵免修習教育實習(偏遠地區)申請公告
一、申請資格:
通過教師資格考試後七年內於偏遠地區之學校任教二學年以上或每年連續任教三個月以上累計滿二年。但其年資累計以同一類科為限。
二、申請期限:即日起至115年9月30日(星期三)下午五時。
三、申請需檢附資料:
- 偏遠地區學校任教年資抵免教育實習申請表
- 教師資格考試成績單(影本)
- 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影本)
- 任教年資任三學期表現良好之證明文件(由服務學校出具)
- 服務證明或離職證明(影本)
四、申請以其任教年資抵免教育實習者,於任教年資至第4學期檢附相關文件向本中心申請抵免教育實習,抵免實習任教期間不得採計任教年資,另需支付4學分輔導費。
五、法源依據:依據:師資培育法(以下檢稱本法)第22條及教育部師資培育之大學及教育實習機構辦理教育實習辦法第21條辦理。
六、申請任教年資抵免教育實習流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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