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名單僅供簽訂教育實習同意書用。
2.有條件通過者須於110年7月31日前依規定取得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並具學士以上學位(碩士生完成應修學分數),且通過教師資格考試。
3. 敬請實習生依據下表於期限內繳交相關文件。
項目 |
內容 |
繳交期限 |
1 |
教育實習同意書 |
110.3.1~110.3.30 |
2 |
大學畢業證書影本 |
110.7.1~109.7.15 |
3 |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資格考試通過證明影本或電子檔 |
110.7.30 |
4.簽訂同意書流程建議: 相同實習學校之實習生,指派一名實習生打電話至實習學校教務處說明->約定時間一同前往實習學校簽訂同意書。
5.依據教育部105年12月26日臺教師(二)字第1050159526B號令修正發布「教育部補助師資培育之大學落實教育實習輔導工作實施要點」,其中增訂第4點第2款第3目補助清寒實習學生助學金之規定,實習學生清寒資格之認定,以提出申請並實際參與當年度教育實習課程時,符合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認定之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規定之資格。 敬請本年度符合申請規定之實習生於5月30日前email至jiun@ntou.edu.tw告知。
6.欲取消實習者,請於3月30日前檢送取消實習申請書至師資培育中心。
7.如有任何問題,請撥02-24622192*2075或02-24631017詢問承辦人:吳美君 行政組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