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師資培育法第8條第4項辦理。
二、申請日期:
(一)上學期:108年9月1日至108年10月04日止
(二)下學期:109年3月1日至109年3月30日止
三、適用對象:
(一)107年2月1日以後取得師資生資格者。
(二)106學年度(含)以前取得師資生資格之舊制生選擇適用新制者。
四、申請資格:
於申請當學期符合以下規定者:
(一)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教育專業課程、專門課程),並取得成績。
(二)教育專業課程修業年限至少2學年(4學期);有其他情形(預修、加科等)須符合其相關規定。
(三)依技術與職業教育法第24條規定,已修習職業教育與訓練及生涯規劃相關課程並成績及格 (105學年度起師資生適用)。
五、申請方式:師資培育中心網頁線上申請(點我),並依據檢核表準備資料並於截止日前將文件繳交至師資培育中心辦公室。
六、歡迎報名參加9月25日中午12:10舉辦之1082及1091學期教育實習申請及108學年度新制修畢證書申請說明會 點我報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