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師資培育法第8條第4項辦理及本校修習教育學程辦法第17條辦理。
二、申請日期:112年3月1日至112年3月30日止
三、適用對象:
(一)107年2月1日以後取得師資生資格者。
(二)106學年度(含)以前取得師資生資格之舊制生選擇適用新制者。
四、申請資格:
於1112學期符合以下規定者:
(一)本學期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教育專業課程、專門課程)。
(二)本學期教育專業課程修業年限至少2學年(4學期);有其他情形(預修、加另一科等)須符合其相關規定。
(三)國民小學師資類科師資生應於修畢前至少參加 2 科 師資生學科知能評量。
(四)大學部學士須取得畢業資格;碩、博士班在校生應修畢碩、博士畢業應修學分者(不包括學位論文)。
五、申請步驟:
(一)請務必詳細閱讀附件1_修畢證書申請說明
(二)線上申請(點我)-->線上資料上傳
(三)本學期末依據檢核表(附件2.1或附件2.2)準備紙本文件繳交到師培中心。
六、承辦人及諮詢電話: 吳美君 行政組員 02-24622192*2075
七、欲參加112年6月教師資格考試者務必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