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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學年度第2學期新制修畢證書申請公告

依據:師資培育法第8條第4項辦理及本校修習教育學程辦法第17條辦理
申請日期:111年3月1至111年3月31日止
適用對象:
 
()10721日以後取得師資生資格者。
 
()106學年度()以前取得師資生資格之舊制生選擇適用新制者。

申請資格:
 
於1102學期符合以下規定者:

  ()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教育專業課程、專門課程)

  ()教育專業課程修業年限至少2學年(4學期);有其他情形(預修、加另一科等)須符合其相關規定。
 
()國民小學師資類科師資生應於修畢前至少參加 2 科 師資生學科知能評量。

(四)大學部學士須取得畢業資格;碩、博士班在校生應修畢碩、博士畢業應修學分者(不包括學位論文)。


申請步驟:

(一)請務必詳細閱讀附件1_修畢證書申請說明

(二)上申請(點我)

(三)依據檢核表(附件2.1或附件2.2)準備文件

六、承辦人及諮詢電話: 吳美君 行政組員 02-24622192*2075

七、欲參加111年6月教師資格考試者務必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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