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師資培育法第8條第4項辦理及本校修習教育學程辦法第17條辦理。
二、申請日期:110年9月1日至110年9月30日止
三、申請資格:
於申請當學期符合以下規定者:
(一)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教育專業課程、專門課程)(1101學期尚在修課之學生亦能提出申請)。
(二)教育專業課程修業年限至少2學年(4學期);有其他情形(預修、加另一科等)須符合其相關規定。
(三)依技術與職業教育法第24條規定,已修習職業教育與訓練及生涯規劃相關課程並成績及格 (105學年度起師資生適用)。
四、申請方式:線上申請
五、承辦人及諮詢電話: 吳美君 行政組員 02-24622192*20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