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師資培育法第8條第4項辦理及本校修習教育學程辦法第17條辦理。
二、申請日期:110年3月8日至110年3月31日止
三、適用對象:
(一)107年2月1日以後取得師資生資格者。
(二)106學年度(含)以前取得師資生資格之舊制生選擇適用新制者。
四、申請資格:
於申請當學期符合以下規定者:
(一)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教育專業課程、專門課程)(1092學期尚在修課之學生亦能提出申請)。
(二)教育專業課程修業年限至少2學年(4學期);有其他情形(預修、加另一科等)須符合其相關規定。
(三)依技術與職業教育法第24條規定,已修習職業教育與訓練及生涯規劃相關課程並成績及格 (105學年度起師資生適用)。
五、申請步驟:
(二)於截止日前將文件繳交至師資培育中心辦公室。
六、承辦人及諮詢電話: 吳美君 行政組員 02-24622192*2075
七、欲參加110年6月教師資格考試者務必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