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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學年度第1學期新制修畢證書申請

依據:師資培育法第8條第4項辦理及本校修習教育學程辦法第17條辦理
申請日期:即日起至109年12月31日止
適用對象:
 
()10721日以後取得師資生資格者,將於109學年度第1學期畢業者務必申請~
 
()98學年度(含)以後取得師資生資格之舊制生選擇適用新制者。

申請資格:
 
於申請當學期符合以下規定者:

  ()符合本校修習教育學程辦法第17條

     (1)大學部學士須取得畢業資格

     (2)取得學士位之碩博班在校生應修畢業分者 (不 包括學位論文 )。

  (二)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教育專業課程、專門課程),並取得成績(1091學期尚在修課之學生亦能提出申請)。

  (三)教育專業課程修業年限至少2學年(4學期);有其他情形(預修、加另一科等)須符合其相關規定。
 
(四)依技術與職業教育法第24條規定,已修習職業教育與訓練及生涯規劃相關課程並成績及格  (105學年度起師資生適用)
申請步驟:

(一)上申請(點我)

(二)於截止日前將文件繳交至師資培育中心辦公室

六、承辦人及諮詢電話: 吳美君 行政組員 02-24622192*2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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