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師資培育法第8條第4項辦理及本校修習教育學程辦法第17條辦理。
二、申請日期:即日起至109年12月31日止
三、適用對象:
(一)107年2月1日以後取得師資生資格者,將於109學年度第1學期畢業者務必申請~
(二)98學年度(含)以後取得師資生資格之舊制生選擇適用新制者。
四、申請資格:
於申請當學期符合以下規定者:
(一)符合本校修習教育學程辦法第17條
(1)大學部學士須取得畢業資格。
(2)取得學士位之碩博班在校生應修畢業分者 (不 包括學位論文 )。
(二)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教育專業課程、專門課程),並取得成績(1091學期尚在修課之學生亦能提出申請)。
(三)教育專業課程修業年限至少2學年(4學期);有其他情形(預修、加另一科等)須符合其相關規定。
(四)依技術與職業教育法第24條規定,已修習職業教育與訓練及生涯規劃相關課程並成績及格 (105學年度起師資生適用)。
五、申請步驟:
(一)線上申請(點我)
(二)於截止日前將文件繳交至師資培育中心辦公室。
六、承辦人及諮詢電話: 吳美君 行政組員 02-24622192*20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