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本校中等學校各任教學科(領域、群科)師資職前教育專門課程科目及學分一覽表施行要點第三點規定,本校修畢教育學程課程學生欲擔任中等學校各任教學科(領域、群科)教師時,均需修畢本專門課程一覽表所規定專門科目及學分數。如欲以該學科(領域、群科)分發實習者,另需具備相關學系、輔系或雙主修資格。
二、 本校在校師資生或已持有中等學校合格教師證書並在本校進修學位者,擬修習其他任教學科(領域、群科)專門課程,應於開始修習前向本校提出申請;未向本校申請且自行修習其他任教學科(領域、群科)專門課程者,以提出申請認定專門課程年度,本校報經教育部核定實施之專門課程為認定依據。
三、因應「技術及職業教育法」實施,修習高級中等學校職業群科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之本校師資生,欲以該職業群分發實習者,應完成至少 18 小時之業界實習(包含職業群科專門 課程中之參訪學習、體驗、實作、見習、實習等)。
四、專門課程科目及學分數一覽表:
編號 |
專門課程名稱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
9 |
|
10 |
|
11 |
|
12 |
|
13 |
五、107 學年度(含)以前及 108 學年度師資職前教育中等學校專門課程科目及學分對照表,倘有本對照表未列舉之其他類似科目辦理採認時‚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