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學年度上學期(實習期間:107/8~108/1)實習申請
一、實習期間:107年8月~108年1月
二、申請日期:107年03月01日至107年03月30日17:00止,、逾時恕難受理。
三、申請資格:符合本校修習教育學程辦法第十五條及第十七條規定者。
四、申請方式:請於3月30日前將下列文件交至師資培育中心辦公室(請依序排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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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
中學 |
小學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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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教育實習申請文件檢核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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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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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教育實習申請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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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校生請於教學務系統填寫後輸出 2.非在校學生請填寫【附件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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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修習科目及學分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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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等:【附件3】或【附件4】、小學:【附件5】或【附件6】 填寫方式請參考附件範例:請對應教育專業課程科目及學分表順序天寫(專門科目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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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教育專業課程科目及學分表核定版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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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中心網站 -> 課程資訊->教育專業科目->課程總表)(依甄選錄取學年度下載適用版本,並使用螢光筆劃記及標註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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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實地實習護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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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學年度起師資生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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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中等學校師資職前教育專門課程科目學分一覽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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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中心網站 -> 課程資訊->專門科目)(依甄選錄取學年度下載適用版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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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服務學習護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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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實習學校:
以當年度公告之實習學校名冊【附件7】為限,但有下列情形,應提出赴「非公告實習學校」實習申請【附件8】,經本中心審查通過者,不在此限:
1.當年度公告之實習學校名冊學校無法提供實習科別名額者。
2.父母年邁(七十歲以上)或家人重病、配偶居住所在地不在輔導區學校縣市、個人因病需人照顧者。
六、依106年6月14日修正「師資培育法」第21條規定,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而未完成教育實習課程者,其教師資格之取得,自修正施行之日(107年2月1日)起六年 內,得先申請修習教育實習。
七、4月27日將於中心網頁公告實習名單(含實習學校)。
八、歡迎報名參加3月8日中午12:10舉辦之實習申請說明會 點我報名
九、如有任何問題歡迎撥電02-24631017,02-24622192*2075 詢問業務承辦人:吳美君小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