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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甄選104學年度修習中等學校及國民小學師資類科錄取名單及其他相關事項

(一)正取生請於104年6月12日8時30分至11時30分攜帶學生證至師資培育中心辦理報到手續,因故無法親自辦理報到者請務必事先辦理請假,或委託他人代為報到,逾期喪失錄取資格, 由備取生依序遞補; 備取生請於 104年6月12日13 時 30 分至16時30分攜帶學生證至師資培育中心報到並按備取名次依序遞補。
(二)依「本校學生修習教育學程辦法」規定,自104學年度第1學期起每學期至少修習2學分,至修畢為止,否則亦視同放棄資格。應修習學分數為中等學校師資類科26學分,外加4學分教育實習;國民小學師資類科40學分,外加4學分教育實習。
(三)依「本校學生修習教育學程辦法」第15條規定,修習師資職前教育專業課程應至少二年,並另加教育實習課程半年。
(四)修習教育學程學生應依「本校學生學雜學分費繳納辦法」第4條之1規定繳交學分費。
(五)依「本校師資培育中心中等學校師資類科學生服務學習實施要點」第三點規定,本中心師資生修畢教育專業課程前,應完成至少36小時服務學習;第六點規定,修畢教育專業課程前,未完成本要點第三點之規定者,不得參加教育實習課程。
(六)為配合本校品德教育之推動,增進師資生同學間之互動機會,本校師資培育中心訂有「師培生參加重要活動規則」規定,師資生應參加重要活動包括聯合班會、學程週活動、教師節活動、演講及該中心公告之重要活動。
(七)非師資生可預修教育學程(須申請),經甄試通過為師資生後,得申請學分抵免(至多4分之1),其教育學程修業年限自經甄試通過後起算應逾一年以上,另加半年全時之教育實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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