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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證書核發作業期間得以切結方式報名教師甄試

1.有關重申合於師資培育法(以下稱本法)第11條規定者,於教師證書核發作業期間得以切結方式報名教師甄試

2.教育部業於109年3月4日以臺教師(二)字第1090024272號函(諒達),建請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教育(局)處及所屬學校辦理教師甄試作業時,同意前揭應考人得以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教師當年度資格考試及格證明(如成績單)、修習教育實習成績通過證明等,先行切結報名,教師證書後補,以維護應考人之權益。

3.前述應考人得以切結方式報名之起訖期間,應自完成教育實習之日起算,上半年(1月底完成實習者)以4月30日前為限,下半年(於7月底完成實習者)以10月31日前為限。

4.詳細內容請參閱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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