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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1學期教育專業課程超修上限公告

1.依「本校學生修習教育學程辦法」第8條規定,中等學校師資類科至多修習八學分,國民小學師資類科至多十二學分,在不違反「本校學生選課辦法」所訂每學期修課學分數上限規定之前提下,經本中心核准後,得不受前開修習學分數上限之規定。
2.教育專業課程係指教育基礎課程、教育方法課程及教育實踐課程(不含專門課程)。
3.依據本中心109學年度第1次會議決議,本學期超修上限至多2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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